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安全要求
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是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技术手段,其安全要求的落实直接关系到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矿井的稳定运行。围绕在用系统的实际运行特点,应从系统功能、设备性能、安装使用、维护校准、数据管理及制度保障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一、系统功能要求
在用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甲烷、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碳、风速、温度、粉尘等环境参数的连续监测功能,以及风速、负压、设备开停、风门状态等矿井工况参数的监测功能。系统应能实现超限报警、断电控制、故障闭锁、数据存储与查询、报表打印等基本功能,并保证报警响应及时、断电动作可靠。系统主机应具备双机热备或等效的冗余能力,确保单点故障不影响整体监控。
二、设备性能要求
系统各类传感器、分站、电源、传输接口等设备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在有效期内使用。传感器应具备足够的测量范围、分辨率和稳定性,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设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标准规定。分站和电源应满足井下供电电压波动、断电备用供电时间等要求,传输线路应具备抗干扰能力,确保数据上传连续、准确。
三、安装与使用要求
传感器安装位置应符合规定,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硐室、主要通风巷道等关键地点应按规定设置相应传感器,并保证悬挂位置正确、不影响作业和通风。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完成调试和功能测试,运行中不得擅自停用、甩开或屏蔽传感器。因检修需要停用系统或传感器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审批,停用期间应采取人工监测等补充手段。
四、维护与校准要求
在用系统应建立日常检查、定期调校和故障处理制度。传感器应按周期使用标准气样进行调校,调校记录应完整可查。分站、电源、传输线路应定期巡检,发现故障应及时处理并记录。系统出现故障时,应能自动报警并采取断电等安全措施,故障排除后经测试合格方可恢复运行。备用传感器、分站等关键部件应保证一定储备,确保故障后能及时更换。
五、数据管理要求
系统应连续记录监测数据,保存时间应符合规定,数据不得随意修改或删除。报警、断电、故障等关键事件应自动记录并可追溯。系统应能按要求生成监测报表和曲线,上传数据应真实、完整,不得人为篡改或中断。矿井应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异常趋势及时采取措施。
六、制度与人员保障要求
矿井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操作流程、应急处置和考核要求。系统操作人员、维护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熟悉系统原理、操作方法和故障处理流程。应制定系统故障、传感器报警、断电异常等情况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应纳入矿井安全检查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实行闭环管理。
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的安全要求应贯穿设备准入、安装使用、维护校准、数据管理和制度保障全过程,确保系统持续可靠运行,真正发挥安全预警和断电控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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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24 12:47:12